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,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!
被告人刘某某,男,1957年出生,汉族,文盲,农民,住河南省汝阳县。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,于2021年3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;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21年4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;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经本院批准,于2021年4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,于2021年5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1年03月27日18时25分许,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(载张某某、赵某某、徐某某、潘某甲、刘某甲)行驶至柏树乡黄路村村道处时,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,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,赵某某、徐某某、潘某甲、刘某甲受伤,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。经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: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本院认为,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四人受伤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结合案情,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